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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 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責編:劉曉霞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ISBN:9787521646115
  • 出版日期:2024/07/01
  • 裝幀:平裝
  • 頁數:141
人民幣:RMB 18 元      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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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鋼
    全國人大2020年4月正式啟動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修改工作,現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並於當年11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也是該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2023年12月25日,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一書根據最新公布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製作新舊對照表,並對每條內容做重點解讀,方便讀者參照新舊對照表和重點解讀有針對性地進行學習。

作者介紹
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責編:劉曉霞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概念、調整範圍和適用規則】
  第三條  【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第四條  【指導思想和治理體系】
  第五條  【工作原則和理念】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  【信息發布】
  第八條  【新聞報道和宣傳】
  第九條  【投訴與舉報】
  第十條  【比例原則】
  第十一條  【特殊群體保護】
  第十二條  【財產徵用】
  第十三條  【時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十六條  【管理體制和工作體系】
  第十七條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報告機制】
  第十八條  【協調配合與協同應對】
  第十九條  【行政領導機關和應急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基層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第二十四條  【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參與】
  第二十五條  【本級人大監督】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銜接】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
  第二十九條  【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等考慮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標準體系】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礦山和危險物品單位預防義務】
  第三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三十八條  【應對管理培訓制度】
  第三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和資格要求】
  第四十一條  【解放軍、武警和民兵專門訓練】
  第四十二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應急教育和演練義務】
  第四十四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和目錄】

  第四十六條  【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生產、供應和儲備】
  第四十七條  【應急運輸保障】
  第四十八條  【能源應急保障】
  第四十九條  【應急通信和廣播保障】
  第五十條  【衛生應急體系】
  第五十一條  【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
  第五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
  第五十三條  【緊急救援、人道救助和應急慈善】
  第五十四條  【救援資金和物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第五十六條  【技術應用、人才培養和研究開發】
  第五十七條  【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第六十條  【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六十一條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
  第六十二條  【突發事件信息評估制度】
  第六十三條  【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第六十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報告和通報】
  第六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
  第六十六條  【三級、四級預警措施】
  第六十七條  【一級、二級預警措施】
  第六十八條  【預警期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條  【社會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制度】
  第七十條  【預警調整和解除】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十一條  【應急響應制度】
  第七十二條  【應急處置機制】
  第七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四條  【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五條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第七十六條  【應急協作機制和救援幫扶制度】
  第七十七條  【群眾性基層自治組織組織自救與互助】
  第七十八條  【突發事件有關單位的應急職責】
  第七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八十條  【城鄉社區組織應急工作機制】
  第八十一條  【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條  【遺體處置及遺物保管】
  第八十三條  【政府及部門信息收集與個人信息保護】
  第八十四條  【有關單位、個人獲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第八十五條  【信息用途、銷毀和處理】
第六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八十六條  【應急響應解除】
  第八十七條  【影響、損失評估與恢復重建】
  第八十八條  【支援恢復重建】
  第八十九條  【扶持優惠和善後工作】
  第九十條  【公民參與應急的保障】
  第九十一條  【傷亡人員保障】
  第九十二條  【突發事件調查、應急處置總結】

  第九十三條  【資金和物資審計監督】
  第九十四條  【應對工作檔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人員不依法履責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不服從、不配合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  【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零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緊急狀態】
  第一百零四條  【域外突發事件應對】
  第一百零五條  【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  【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24年6月28日)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說明
  (2022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2023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6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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